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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西红柿到底是蔬菜还是水果
添加时间:2024-04-28
  

  有人会说,西红柿肯定是水果啊,它成熟后红彤彤的,果肉是由子房发育而成的,里面还有一粒粒好吃的种子,这跟《牛津植物学简明词典》里对“水果”的解释完全符合呀,怎么能说它不是水果?

  不要这么肯定,因为这个问题,还有人把官司打到了美国的最高法院,那就是1893年的尼克斯诉赫登案。

  1893年,美国四位姓尼克斯的商人从国外贩运来一批西红柿,准备运入美国境内销售,当商人们将西红柿运到美国纽约港口,却遇到了一个税务问题:

  按照1883年美国关税法的规定,进口蔬菜需要缴纳10%的关税,而进口水果不需要缴纳关税。

  但是赫登不这么认为,他主张西红柿是蔬菜,并根据当时的关税法向商人征收了税款。

  随后,四位商人作为原告,将税务官赫登告上美国最高法院,要求被告归还其被征收的税款。

  主审本案的官哈瑞斯·格雷发现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:西红柿应当被归类为水果还是蔬菜?

  这个问题在当时的美国税法里,是没有规定的,在当时的历史上,也没有这方面的判例以供援引。

  在庭审辩论中,原告认为,西红柿有丰富的果汁,它还可以生食,是一般蔬菜所不具备的。从颜色和色泽上看,它也都属于水果范畴。

  被告赫登认为,西红柿是蔬菜,因为通常来说,它是要经过烹制,才能成为符合大众饮食习惯的佳肴。

  他们认为,从植物学角度看,番茄确实是果实,但在日常生活中,人们把它当作蔬菜来食用的,如同种植在菜园中的马铃薯、胡萝卜、芹菜等一样,另外无论生吃还是熟食,它同水果都是不一样的。

  最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,关税法所指的“蔬菜”应采用其日常含义而不是植物学含义,根据西红柿的烹调方法和流行观点,它应当被视作蔬菜。

  无论中国还是外国,无论过去还是现在,税收实务中都会存在很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,会产生税企争议。

  在争议中解决问题,在前行中产生新的争议,永无止境,所以说税收更像一门艺术,而非技术,不到一锤定音的时候,需不需要缴税,缴多少税,很难说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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